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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約瑟夫與埃米爾

「經濟、貿易戰爭」等手段於國際法下的合法性討論-以不干涉原則及土耳其美籍牧師、鋼鋁製品關稅提升一案為例

已更新:2018年9月3日


圖/美聯社

圖文/約瑟夫

校編/埃米爾


美籍牧師安德魯.布倫森(Andrew Brunson)於2016年遭土耳其政府以從事恐怖活動及間諜罪起訴並羈押,而其無罪抗辯遭İzmir一審法院駁回,維持原判決。在上訴至二審及三審的前夕,美國方面未等到所有審級訴訟結束,就在8月10日下令提高自土耳其進口於美國的鋼、鋁關稅。關稅的大幅提高(鋼:從25%提高至50%、鋁:從10%提高至20%),連帶影響國際投資人對土耳其市場及貨幣的信心,而使土耳其再次面臨自2001年經濟危機後首次的經濟危機。


美籍牧師布倫森返回伊茲密爾的住家實施「居家監禁」,25.07.2018./路透社

為了影響土耳其法院的判決,以川普為首的美國政府冒著「國際訴訟」及「影響國際經濟」的風險,逕自對土耳其實施貿易制裁,美國這樣的貿易政策可能違反了WTO貿易等相關規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及防衛協定),也有侵害土耳其政治獨立的疑慮,畢竟,政治獨立的主權係受國際法「不干涉原則」的保護。


美國總統川普於網路的發文。10.08.2018


在討論國際法不干涉原則前,必須先假設一個前提:「土耳其對恐怖份子的調查證據、羈押及審判的相關法律規定皆符合國內法與國際標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若土耳其對布倫森的羈押是不合法(包含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話,美國的反制措施(Countermeasures)似乎是正當的;相反的,若土耳其對布倫森案的任一處置程序皆為合法,在沒有任何阻卻事由下,美國的貿易制裁似有違法之嫌,而有討論其行為的必要。

本案中,美國似乎完全沒有針對土耳其反恐法及其對布倫森先生羈押一事表達法律上的抗議,因此本文推定羈押布倫森先生並不違法。


《國際法》下的不干涉內政原則係受各國認可的基本國際法原則。從《聯合國憲章》的第2條第1項及第3項可看出端倪,前者規定國家於國際政治上是平等的存在,各個獨立國家應相互尊重各國的主權以保持平等的地位;後者敘述國家間的爭端應以「和平的手段」解決紛爭,禁止國家使用「非和平手段」去侵害他國主權以達其目的。


再者,國際法院在1986年尼加拉瓜訴美國一案指出,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是國際習慣法,為闡述其為國際習慣法,法院提出1970年的友好關係宣言(1970 Declaration on Friendly Relations),當中記載禁止國家直接或間接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及對外事務。判決指出:「在不干涉原則的保護之下,每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有權決定及主導其主權事務,不受他國的非法干涉。」本請求權基礎的兩個要件,第一,於干涉事件中,有非法的強制手段(Coercion);第二,係爭強制手段針對欲改變他國的主權事務進行干涉。


然而,所謂的「非法干涉」是否只限於「軍事、武力」的干涉?國際法院是否排除了「經濟及政治干涉」?以上將會是討論此一請求權的第一個爭點

對於所謂的「強制、強迫(coercion)」,此一要件不只侷限於武力脅迫,亦包涵經濟及政治等形式的強迫行為。第一,在1970年聯合國大會2625決議中指出:「國家應避免對其他國家的主權事務使用武力、政治、經濟或其他形式的脅迫。」接者,聯合國大會又在1981其決議中再次提到:「《聯合國憲章》禁止任何形式的壓力與脅迫,其中包含單方的經濟報復或封鎖。」第二,在1986年尼加拉瓜訴美國一案中,國際法院雖把判決焦點放在軍事脅迫上,卻沒有明確排除經濟及政治的脅迫,換言之,經濟與政治強制手段仍可以成為國際法所禁止的「脅迫」。綜合上述,《國際法》除禁止國家以改變他國政務為由,使用武力恫嚇其他國家外,也應包含經濟與政治手段在內。


於美國對土耳其經濟制裁一案中,為了迫使土耳其接受美國無條件釋放布倫森先生的要求,美國總統川普直接凍結兩名土耳其部長級官員的在美資產、拒絕移交F-35型戰鬥機給土耳其,至近日鋼、鋁關稅全面提高,在在顯示美國為使土耳其就美國牧師一案就範,以經濟及政治手段脅迫,無所不用其極。


從美國的政策宣布,土耳其國內通膨指數直衝15、16%等驚人數字,里拉的大幅貶值,其跌幅最高到達20%,造成國內金融市場的動盪不安,已導致民生品質受到不良的影響。儘管在土耳其央行緊急滅火下,里拉貶值的危機有趨緩的局勢,以及在土耳其總統艾爾多安(Recep Tayyip Erdoğan)的愛國演說下,維護了人民的自尊心,重新帶給國際投資人信心。然而,「愛國政策」是短暫的,土耳其應以更加強硬且遵循國際法的方式,呼籲美國停止對土耳其及其他新興市場國家的經濟與貿易欺凌,以維持國際政治的和平與穩定。


土耳其總統艾爾多安:「為減緩美方壓力,土耳其準備與中國、歐盟、俄羅斯、伊朗及烏克蘭討論相對應措施。」/12.08.2018, Azernews

筆者認為,土耳其法院本就可對布倫森先生進行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美國應尊重他國的法律。若美國認為土耳其法院無法帶來公正判決的話,在布倫森先生沒有生命危險的前提下,也應等到布倫森先生窮盡所有國內訴訟的可能性。若美國在判決後,仍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並認為土耳其於判決過程有瑕疵的話,仍可再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如國際法院或歐洲人權法院。但無論怎樣,單方面地以經濟手段報復,應是《國際法》所禁止且不該被提倡的。


土耳其除了可藉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與美國關稅的問題,亦可試著向國際法院控告美國的「貿易戰爭」手段違反《國際法》的「不干涉原則」,雖這樣的主張有一定的難度,但大膽且創新的主張可以使國際法院重新檢視不干涉原則中的要件,及其是否有重新解釋的必要,以維持當代的國際秩序與穩定。


國際關係暨政治知名學者E. H. Carr曾說:「在國際政治裡,發動經濟等制裁手段,有時比使用彈藥來得有效。」因此,川普政府頻頻使用經濟手段制裁或干預其他國家,可能是有意規避《國際法》,因傳統《國際法》向來在不干涉原則下,多只處理傳統武力手段,尚未針對經濟手段是否構成不法干涉進行討論。為使《國際法》與時俱進及填補《國際法》的漏洞,土耳其當局應積極地大膽挑戰舊有的法律規定,以解決經濟危機並嚇阻美國進一步的經濟制裁,維護土耳其國家與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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